![]() |
|
| [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 |
|---|
|
京科高发[2001]36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市科委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昌平科技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亦庄科技园管委会,对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核。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格者,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